
農俠會:三農領域產業社群(資源對接、案例分享、線上課程、線下活動)
摘 要:鄉村振興戰略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引導和鼓勵資本有序參與鄉村振興是我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隨著農村商業體制改革,資本下鄉經歷了從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到農業產業化經營、建立緊密型的利益聯結機制,再到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規模經營水平。基于資本、農戶、政府的不同邏輯,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能為長期缺乏資本投入的“三農”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優化農業生產要素結構;能使農業生產、農村管理、農村營商環境面臨整體性再造,帶動原子化空心村向特色產業村轉變;但也讓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遭遇土地流轉、生產組織、資源環境、經營風險等問題的挑戰。鄉村振興要發揮資本積累動力,排除資本的負面影響,應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和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厘清政府-企業-農戶關系,構建差別化的利益協調機制;規范準入和動態監管,構建嚴格的下鄉門檻;通過投資方向、投資模式和投資渠道的科學指引,構建清晰的下鄉邊界;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構建可靠的下鄉保障,從而激發鄉村內源發展動力,更好地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
一、問題的提出
“三農”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一直是黨和政府關注的重點。自2004年以來,中央連續發布以“三農”為主題的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農業農村農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2017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了關于“三農”工作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首次提出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十九大報告提出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期,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一環。201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指明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方向, 突出了工商資本在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激發農村創新創業活力、鼓勵社會人才投身鄉村建設、引導和撬動社會資本投向農村方面的重要作用。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人口逐漸向城鎮轉移,不少農村地區出現了空心村、丟荒村等現象。以家庭承包為主的農業經營方式決定了農村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來完善和升級農村基礎設施,必然需要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鄉村振興建設。但是,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熱潮下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借下鄉之名套取國家惠農項目補貼、規模化經營對個體承包經營沖擊、農地流轉的“非糧化”“非農化”經營、耕地流失對糧食安全的影響等。基于此,資本嵌入與農村社會經濟網絡關系如何?資本嵌入對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發揮了什么作用?如何正確引導和規范工商資本下鄉的行為?為探討這些問題,本文嘗試從理論視角出發,通過剖析資本下鄉的基本內涵和政策演化,探索資本嵌入與農業社會經濟網絡的內在機理和邏輯框架,為實現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的鄉村全面振興提供一定的參考。
二、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基本內涵
(一)鄉村振興戰略的資本需求
沒有農業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的現代化。鄉村振興戰略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提出具體行動方案,到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鄉村振興局正式掛牌,中央政府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開始著力解決長期以來農村地區基礎設施相對落后、產業發展停滯、缺乏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和生產體系的現狀。而要使鄉村振興獲得持續穩定的推進,除了國家的財政投入之外,還需要引入大量的外部資本參與。
從歷史變遷來看,現代化進程同時伴隨鄉村凋敝是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現象[1]。我國長期實施的犧牲農業保工業、犧牲農村保城市的二元偏斜政策,疊加市場經濟作用,致使農村的人口結構失衡,產業發展滯后,教育文化、社會治理和生態環境等問題突出[2]。與快速推進的工業化、城鎮化相比,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失衡、發展步伐還跟不上,“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問題比較突出[3]。同城市居民消費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相比,我國農村發展嚴重滯后是最大的發展不充分[4]。納克斯的“貧困惡性循環”理論和納爾遜的“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論都認為,經濟貧困在沒有外力推動下是一種高度穩定的均衡現象[5]。在農業經營方式中,以小農為主的自下而上積累面臨無組織化與競爭優勢不足;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主的自上而下資源輸入面臨資源供給與需求斷裂。這些主體缺位和內生動力不足的問題需要自外而內的動能來化解。作為外部引擎的工商資本以現代農業公司的形式參與鄉村振興,不僅解決了農村社會要素資本不足的難題,優化了農業生產要素結構,還將農民從傳統農業生產中釋放出來,增加了就業機會和財產性收入,延長了產業鏈,提高了農業附加值,帶動了原子化空心村向特色產業村轉變。
(二)資本下鄉的基本內涵
農業資本按來源分類,可分為農戶資本、工商資本、部門資本[6]。狹義的資本下鄉是指工商資本從事農村土地流轉領域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參與模式從最初的“公司+農戶”“企業+基地+農戶”衍生出“企業+農民經濟組織+農戶”等多種形態[7];廣義的資本下鄉是指工商資本從事土地整理、土地流轉和新農村建設領域的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參與模式是以“農民上樓”為主的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推進土地規模化經營,大力發展現代農業[8]。
學術界關于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研究主要有兩類觀點:一是市場學派認為,資本下鄉有利于整合傳統農業產業鏈條,創造更多的農業價值[9];提高農業生產率,縮小城鄉收入差距[10];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實現公司和農民共贏[11]。二是小農學派認為資本下鄉只能加劇農產品價格波動,資本本身和農民收益難以保障[12];政商村農等主體利益的非兼容性,出現與民爭利的負面效應[13];資本與鄉土社會的互動不暢,帶來了農業質變、村莊虛化以及“內卷化”問題[14]。以現代農業公司為主的自外而內資本下鄉不僅可以解決農村社會要素資本不足的難題,還可以優化農業生產要素結構,將農民從傳統農業生產中釋放出來,增加就業機會和財產性收入,延長產業鏈和提高農業附加值。
基于以上兩種看法,鄉村振興要發揮資本積累動力,排除資本的負面影響,需要進一步剖析資本下鄉的政策演化及內在機理,理順資本、政府、農戶三者的關系,激活農村的內生動力,更好推動美好生活的供給。
三、農村商業體制改革與工商資本下鄉的歷史演進
工商資本參與農村建設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受制于不同時期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傳統小農經濟對外來資本的排斥,工商資本一直未能全面深入農村建設。隨著農村商業體制的改革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梳理中國農村商業體制改革和工商資本參與農村建設的歷史對于理解當前鄉村振興對工商資本的要求大有裨益。
(一)農村商業體制改革的歷史
早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中,曾有個別商人攜資本參與其中。但是從總體上來講,中國傳統小農經濟對外來資本是排斥的,工商資本進入農村后真正與農業結合并產生效益的并不多見。新中國成立后,工商資本大舉進入農業始于20 世紀80 年代中期的東部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資本的主體主要是農村的鄉鎮企業, 進入的方式包括“農工商一體化”“產加銷一條龍”等。這個時期的工商資本和企業規模均較小, 對農業發展的影響有限[15]。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我國農村商業體制的改革經歷了以下階段:
1.1978-1984年調整統購統銷制度階段。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經濟由單向計劃調節轉入計劃與市場雙向調節,人民公社制度轉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開始成為農村流通主體并為市場關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集市貿易限制逐步放寬,農村市場得到恢復,構建了跨地區跨行業的物資貿易中心;供銷合作體制改官辦為民辦,農民自辦商業組織,市場主體得到重構;統購統銷農產品逐步縮小,農產品被允許有合理的季節和地區差價,市場調節機制得到了部分應用。
2.1985-1991年推行“雙軌制”階段。
《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十項政策》施行以來,我國農產品收購制度向市場化邁進,產業結構逐步調整,農業生產市場化程度大幅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鄉鎮企業快速崛起,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成為市場主體,農村流通主體多元化發展基礎逐步形成;農產品統派購制度正式瓦解,價格形成機制由計劃向市場轉變,逐步建立了市場調節機制。
3.1992-2000年轉入市場經濟軌道階段。
《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目標,農產品市場基本放開,形成了以批發市場為核心、期貨市場為補充、城鄉集貿市場為基礎的農產品市場體系;貿工農一體化組織和供銷社加快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持續增強,農民組織化程度不斷提高;批發市場、農資市場、流通主體、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規出臺,規范化農村流通管理逐步形成;糧食、棉花、農資市場宏觀調控由直接轉向間接,市場化進程加快推進。
4.2001年至今經濟建設新時期階段。
我國加入WTO,取消農業稅,以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業市場化轉向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機制,城鄉政策的調整促進了批發市場升級改造、推動了現代物流體系和先進物流業態的發展,加快了現代化建設步伐,促進農村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農村市場中介組織加快發展,農戶、專業合作社、生產加工型企業等多元市場主體逐步形成,農村流通主體多元格局基本確立;政府服務功能增強,信息網絡向鄉鎮、龍頭企業、經營大戶延伸,糧食、棉花等大宗農產品流通向市場化轉變,開放型市場管理機制愈發完善。
從圖1的政策演化趨勢來看,農村商業體制改革朝著市場化的目標不斷推進,符合《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所提出的“堅持市場化方向,優化農村創新創業環境,放開搞活農村經濟,合理引導工商資本下鄉”的論斷。
圖1 農村商業體制改革政策演化路線圖
(二)資本下鄉的歷史演進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農村商業體制的改革,我國的資本下鄉政策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91-2001年有條件地限制工商資本涉農,從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到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第二階段:2002-2012年放寬工商資本投入農業農村,從農業產業化經營到建立緊密型的利益聯結機制;第三階段:2013年至今鼓勵和支持工商資本進入農業農村,從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到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規模經營水平。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到《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提出“合理引導工商資本下鄉,推動鄉村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新動能”,構建市場機制、支持“資本下鄉”已成為當前鄉村振興的基本思路。
從圖2可知,我國農戶農林牧漁業固定資產投資占比從1999年的47.62%上升至2005年的67.85%而后呈現下降趨勢,并降至2018年的9.1%;同時從2003年開始,非農戶農林牧漁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一直高于農戶,說明農戶農業投資的增長潛力有限,非農戶已然成為農業投資的主力。
圖2 1999-2018年農戶農林牧漁固定資產投資趨勢圖(1)
四、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作用機理
資本下鄉除了需要政府的引導和鼓勵,還需要具備合適的社會基礎和營商環境。當前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便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和政策支持。
(一)資本下鄉與鄉村振興的邏輯
對于工商資本如何嵌入鄉村振興戰略,不同實施主體具有不同的邏輯表現。從資本邏輯來看,資本下鄉受逐利本性的刺激,是基于市場供求和收益驅動。適度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業效率的提升、分配結構的優化、交換范圍的擴大、消費能力的增強,但過密化投資只會跌入有增長無發展、越投入越貧困的高均衡陷阱。以套取國家補貼為目的的資本下鄉對國家惠農政策實施和耕地資源使用效率造成嚴重影響。以獲取農業獨特性和稀缺性資源為目的的資本下鄉造成農業資源耗竭和環境損害。從農民角度來看,資本下鄉有利于資金技術、管理人才等生產要素向農業農村集聚,農民既可以通過土地出租和入股等方式獲取收益,還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的就業創業獲得報酬;但資本大規模、長時間地介入農業經營會形成對小農生產的替代,影響農民正常生產和收入獲取;資本在產業化經營過程中憑借其控制產業鏈的優勢,能夠向小農戶轉嫁市場風險,農民因此面臨破產和生計難以維持的風險;資本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囤積居奇和市場炒作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農業持續生產、國家宏觀調控以及城鄉居民消費帶來巨大沖擊。從政府角度來看,資本下鄉有利于將傳統農業生產導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加速傳統農業轉型升級為現代農業;有利于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但同時,資本主導的壟斷會使基層政府成為企業“代理人”,村級治理資源被私人按照關系親疏和資本大小分配,資源稟賦較差的中農和小農的權利被排斥,農民階層的貧富差距被拉大,對農業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
(二)農村社會網絡的瓦解與資本嵌入
作為外來資源,資本在某種意義上很難嵌入農村社會網絡。近年來,農村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趨勢,傳統的農村社會網絡逐漸瓦解,為資本下鄉提供了相應的社會基礎和空間,資本的流動性和逐利性便于其深層地嵌入到農村社會當中,既帶來了機會也蘊含著風險。資本嵌入的主要表現為:
1.土地流轉沖突頻發。
出于政績沖動和自利性驅動,一些基層政府或村級組織單方面與資本投資者談判,迫使以種田為生的純農戶流轉土地,而“一次性買斷”“一口價”模式既使農民無法同資本共享土地增值,也使農民被排擠出農業生產領域,面臨著接受資本新秩序或是轉換生計模式的困境;同時,被征土地“圈而不用”、流轉合同不規范等,致使土地流轉沖突不斷。
2.村莊秩序趨于瓦解。
傳統村莊的宗族觀念、孝道文化和家族意識等文化規范能合理自洽地維持村莊秩序,而基于實用主義和利己主義的資本下鄉導致多元復雜的價值觀念在村莊場域中互動博弈,使得傳統規范對農民行為約束效力減弱、鄉村公共空間萎縮和鄉村文化“去公共性”、信任危機和道德失范等社會問題凸顯,村莊秩序的均衡穩態結構被打破。
3.環境問題日益顯現。
相比將土地視為生命的農民,資本將農業等同于高投入高產出的產業,為逢迎市場需求從而最大限度攫取利潤,不惜過度使用化學藥物改變農作物自然生長速度,調整農產品的外形、體積和重量。這種非可持續的資源掠奪模式經營不僅衍生了水質污染、土壤酸化、有機質下降、生物多樣性減少等環境污染和生態危機問題,而且也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
4.經營風險陡然劇增。
動輒流轉上萬畝甚至數萬畝土地的資本“跑馬圈地”,容易引發超標準建設生產配套設施,或變相利用建設配套設施行生產經營用房之實等非農化、非糧化行為;資本遭遇風險后比其他經營主體更容易出現的“毀約棄耕”行為,不但會引發大規模的土地撂荒和浪費,阻塞農戶租金、勞動報酬和生活保障的獲取渠道,還會偏離農業供給側改革和鄉村振興目標,嚴重影響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資本下鄉與農業農村的再造
隨著資本介入和經濟發展,我國村莊組織制度如今呈現“村莊公司化”“村莊城市(鎮)化”“城中村”“衰落與消亡的村莊”“以廠帶村”五種模式。其中以“村莊公司化”和“以廠帶村”為代表的村企合一模式使村黨支部、村委會和骨干企業結成緊密經濟聯合,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到股份合作公司基本按照企業的組織架構或者經營品類進行承包管理。新的資本下鄉運營方式需要對當前農村和農業進行整體性“再造”。主要表現:
1.工商資本嵌入農業生產。
資本進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農產品物流與交易平臺領域,為鄉村建設提供重要的產業支撐,促進生產發展。從市場環境來看,城鄉人口雙向對流,資本持續到鄉村尋找機會,村鎮城體系連接性增強,功能分工和專業化加深。但是農業項目投入大、周期長、見效慢,投資前期大量資金被占用,而資本下鄉普遍融資難;城市工商資本缺乏現代農業生產管理經驗和農業生產管理技術,導致了“有實力爭地,沒實力種地”的準入難題;資本進入農業生產環節并未改變傳統農產品回報率過低的局面,且資本層級化管理體制增加了溝通成本和管理費用,導致了運營成本居高不下的盈利難題。
2.工商資本嵌入農村管理。
資本大舉進入農村社會網絡使得部分村莊的經濟發展依附于公司。從治理能力來看,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的實施為鄉村振興戰略奠定了堅實基礎;工業化、城鎮化水平的提高能以城市和工業的“多數”帶動鄉村和農業的“少數”工業,為鄉村振興戰略創造良好條件[17]。但是資本主導的新農村建設代表著企業與村治精英的意志,往往會缺乏整體規劃與設計以及區域協調與市場化引導,忽視了農村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和農民自主性培育,造成農民文化改造中政府責任缺位和新農村建設長效性不足;同時,資本嵌入村莊治理結構過程中,圍繞與企業高管的血緣和地緣聯系形成了村莊內部和外部的權力不平等,導致了核心村對邊緣村的治理,侵害了邊緣村莊村民的自治權益。
3.資本下鄉亟需改善營商環境。
地方政府通過引導資本下鄉獲取建設用地指標,形成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各類項目平臺[18]。但是長期以來通過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的建設用地指標基本以“增減掛鉤”形式進了城,農村真正可用的建設用地指標緊缺,致使循環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業服務等項目“批地慢、用地難”。同時,涉農項目大多是位于遠離城鎮的鄉村,政府對于周邊和園區內部的水電、交通、物流、信息等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使得資本前期必須大量用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企業發展。
總的來說,資本下鄉不是表面的投資-收益的要素流動,而是深刻地嵌入到農村社會和鄉村振興的戰略當中,既瓦解了傳統農村社會組織形式,也改變了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
五、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的路徑
工商資本參與鄉村振興應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和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厘清政府-企業-農戶關系,構建緊密的利益聯結;規范準入和動態監管,構建嚴格的下鄉門檻;通過投資方向、投資模式和投資渠道的科學指引,構建清晰的下鄉邊界;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構建可靠的下鄉保障,從而激發鄉村內源發展動力。
(一)建立政府、企業和農民利益協調機制
1.構建差別化的利益分配機制。
在農業產業化經營領域盡量減少政府干預,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對買斷聯結的,按隨行就市的價格自由買賣;對合同聯結的,按訂單農業種養品種、面積數量規定的保護價格交售產品利潤;對合作聯結的,按照會員制、產供銷分工的產業鏈管理交付合作組織利潤以及流通加工、信息咨詢環節的利潤返還;對企業化聯結的,按租賃合同定期足額給付租金,按雇傭合同給付工資,按專業承包合同保障種植大戶收益;對股份式聯結的,以資金共籌、利益共享、積累共有、風險共擔為原則,按股分紅,紅利均等,超額利潤返還讓利;在農業資產運營領域發揮政府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和彌補市場失靈的作用,構筑資產基礎價格體系,探明資產增值收益的總體分配導向,采取協商方式引導利益主體形成合理的分配比例關系。在農村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作為主要供給者,擔負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的職責。可采取投資補助、財政貼息、先建后補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個人)和非營利組織進入農村公共物品領域,按照“誰投資,誰收費、誰受益”的原則執行利益分配。
2.構建差別化的利益調節機制。
為穩定農戶生產,按照激勵約束相容原則,應鼓勵工商資本提高對農戶的利益分配份額,通過提供市場信息、指導農戶生產、簽訂產銷合同,與農戶建立協作型利益關系;再通過保護價收購、經營收益的二次或三次分配與農戶實現利益互補;最后通過生產要素直接入股分紅與農戶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面對國際國內激烈的市場競爭,單打獨斗、散兵作戰方式很難實現做大做強。為實現優勢互補、抱團形成合力,應鼓勵工商資本通過兼并、聯合、聯營等形式低成本擴大集團經營規模,通過資金技術、人才信息、品牌管理等要素相互融合滲透,農業生產加工、物流銷售以及科研農資、農機技術支持等產業內部融合,農業文化休閑、觀光定制等新業態線上線下融合互動,打造以共同產業目標和發展愿景為前提、關注運行質量和綜合效益的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在工商資本與政府之間,原則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資本與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屬于利益相悖主體,事實上地方政府為爭取規模農業政績,資本為獲取非生產性再分配收益,兩者容易結成狹隘利益的非正式聯盟,擠壓農民利益空間。對此,應通過顯性化農民增收,強化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激勵聯結;通過公益項目市場運作,完善政府與工商資本之間合理的利益補償;通過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防止下鄉資本非法利益攫取和不合理成本轉嫁。
3.構建差別化的利益保障機制。
在制度層面,加快建設農村信用體系,完善企業和農民誠信管理制度,并作為優惠政策普及、融資貸款撥付的重要依據,保障契約關系的穩定性;加快要素市場化進程,完善農村產權交易體系,強化資產經營風險防范,保障利益聯結的穩定性;構筑資本下鄉保障體系,完善風險保障基金機制,創新農產品價格保險,保障農業經營的安全性。在企業層面,針對農戶參與企業的開發項目因缺乏資金技術難以啟動,可由企業對其提供流動資金貼息貸款和農業技術扶持;針對農戶參與企業初級產品供應因缺乏生產資料難以推動,可由企業對其提供種苗低價供應或生產資料賒銷;針對農戶參與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因缺乏市場渠道難以銷售,可由企業對其提供儲存、運輸和銷售系列服務。在農戶層面,堅持農民主體、農業農村本位原則,強化村民自治組織公共性,完善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項的參與機制,保障農民的參與權和選擇權;重建村社治理的公共規則,完善信息依法公開、公示制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尊重農民意愿和利益表達權利,搭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利益溝通平臺,暢通資本與農民的對話渠道;加快土地流轉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農民可持續生計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證農民權益。
(二)嚴格資本下鄉準入監管制度
1.規范資本準入制度。
資本下鄉進入農業要避免農民土地權益被侵犯、長期經濟收益被剝奪、就業養老保障被忽視,切實做好前期約束和事前控制。在農地經營從業許可方面,從源頭上對工商資本土地經營項目的實施規劃和可行性進行審查,重點審查項目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農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是否符合物種安全、環保標準要求。在農地經營能力認定方面,從管理上對工商資本的資質和信用進行通盤審查,重點審查企業的農業經營、資金運作、技術支撐、農經管理以及風險防控和合同履約能力。在流轉時空方面,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輪承包剩余時間,面積首次不得超過本級規定的規模上限。須與本地人均耕地狀況、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程度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相適應;與農戶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明確土地復墾、流轉用途、抵押擔保、再流轉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完善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租金預付制度,建立流入方繳納和政府補助的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農戶權益受損。
2.加強資本動態監管。
在流轉農地監管方面,嚴格農地科學規劃與調整,依靠現代科技手段實施動態監測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轉之名套取國家農業政策性補貼、在流轉土地上違規搞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等行為;應通過公開市場租賃農地,工商資本不得借政府或基層政府以下指標、定任務等方式強迫農戶流轉。對涉及整村整組流轉的,不得以少數服從多數名義,須經全體農戶書面委托。在農業經營監管方面,項目啟動階段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在租賃農地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未經同意不得轉租;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投入品,不得實施掠奪性經營。項目運營階段要完善以年檢為單位的定期檢測與預警制度,對撂荒耕地的停發糧食直補、良種和農資綜合補貼;對不符合糧食安全保障區規劃的,剔出相關農業生產政策扶持名錄;對失信租賃農地的,向社會公示的同時實施聯合懲戒機制。項目退出階段要對自愿退出土地、進入間接生產環節的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同時,提供相應的金融支持,鼓勵企業與農戶合作進行農業投資;對經營不善而破產或跑路的,完善土地重新評估及分配機制,實現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協調。
(三)明確資本下鄉投資領域選擇
1.規范資本進入農業產業領域。
工商資本在動植物生長控制、雇員勞動計量監督方面具有可移植的專業知識和集約化工廠管理經驗,適宜投入資金技術門檻較高的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領域,能夠延伸拓展產業鏈,提高產品質量效益,推動現代種養業向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和綠色化方向發展。相比高度分散的小農經營,組織化的資本能夠聯合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應發展具有民族文化、地域特色的農產品精深加工;能夠統籌農產品產地、集散地、銷地批發市場,應發展產銷對接的新型流通業態,從而推動優勢特色農業產業集群,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2.規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服務業領域。
工商資本具有專業化分工的比較優勢,適宜進入農機跨區作業、新型農技信息服務、農產品現代物流、農資連鎖經營等盈利性和收益排他性較強的行業,不僅能將更多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軌道,促進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而且能增進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組團化、網絡化、集群化,推動與農業節本增效、升級、降險互動發展;聚集更多人力物力財力的工商資本應參與數字農業、數字鄉村建設,發展農村電商、休閑旅游、健康養老、環境衛生、可再生能源等生活性服務業,不僅能將農業由“賣產品”轉向“賣風景”“賣溫情”“賣文化”,激活農業的生產、生活和生態功能,而且能完善農業農村各項服務,提升農村居民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規范資本進入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領域。
擁有雄厚資金和組織資源的工商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及農田水利建設,發展高效節水灌溉、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能使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供給結構、資源配置得到更好保障;參與農村交通、電力、供水、網絡設施及農產品產地追溯體系建設,能更好地節約并釋放農村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農民增收,實現農村包容性增長;參與農村教育、醫療、文化娛樂基礎設施建設,能更好地改善農村教育硬件條件,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能力,筑牢農村宣傳思想陣地。
4.規范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
擁有技術優勢的工商資本參與農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行動、農業科技創新聯盟、農業產業化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開展研發創新、成果轉化與技術服務,能更好地推動農業科技頂層設計,打造產學研用深度融合平臺;參與搭建返鄉創業園區、農村創新創業園區和孵化實訓基地,開展創業能力、產業技術、經營管理培訓,能更好地促成農業生產與大專院校和科研院聯結,解決農業科技創新推廣、應用、轉化的“最后一公里”問題;參與農村實用科技、專業服務型人才培養,開展人才培訓和孵化基地建設,能更好地解決農村人才總量不足、整體素質不高的難題,形成一支結構合理、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隊伍。
(四)構筑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1.構筑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綜合運用依法懲治、隨機抽查、信息公示等監管手段,保護、鼓勵和支持企業的市場競爭活動,對違背生態效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欺詐消費的下鄉企業,依法依規依程序從嚴從快處理;對遵紀守法的下鄉企業,引導參與農業相關規劃編制和項目梳理,充分聽取吸納企業家的意見或建議,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構筑“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對申報各類農業項目的下鄉企業,應一視同仁,公平對待,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和限制競爭;對新興產業領域的下鄉企業,既要制定包容審慎監管模式,給予企業合理發展空間,又要堅守安全質量底線,果斷清除涉及安全、侵權欺詐和對社會不良影響的企業。
2.構筑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
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落實農業設施用地耕地使用政策,將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對農村保鮮倉儲設施實行農用電價,搭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管理信息網絡平臺,培育市場中介服務組織,提高農村產權流轉服務效率;構筑完整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體系,擴大重要“菜籃子”產品保險覆蓋面,促進保險責任從保成本向保收入延伸;構筑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和涉農信貸投放結構,引進城鄉皆宜的金融產品;完善農村人才保障,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建立專業人才、科技人才參與鄉村振興的機制,增強以鄉情鄉愁為紐帶、社會各界投身鄉村建設的吸引力。
3. 構筑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
加強黨對鄉村法治工作的領導,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機制,將農民利益和社會利益置于立法指導思想的高度;采用協商、調解、復議、信訪、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農村經濟社會問題,堅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對農村宗族、黑惡勢力以及企業、企業家財產權益侵犯等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完善村民自治法規體系,將傳統文化精髓和公序良俗融入村級治理,引進法律專家學者對村規民約合法性進行指導與規范,通過良法善治對農民法律意識進行潛移默化的熏陶,更好地讓依法治國在基層扎根落地。
來源: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1,21(05),1-9 作者: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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