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俠會:三農領域產業社群(資源對接、案例分享、線上課程、線下活動)
農民合作社在發展中的創新
1、農機合作社
典型的農機合作社是農機手為了更好地為客戶服務而組建的合作社。一般而言,一個農機手不可能購買一個系列中的各種農機,而實踐中的需求則呈多樣性,這就促使農機手聯合起來,共同面對不斷變化的市場。尤其是1990年代后期以來,山東、河南一帶跨區作業的農機越來越多,地方政府農機部門為了便于管理,也要求農機手成立合作社。從調研的結果看,農機合作社入股的形式主要是帶機入社,也有的以資金入股。合作社內的農機手有的自有農機,有的則是使用合作社的農機。帶機入社的成員,其收入按照自己作業量來計算;而沒有帶機入社的農機手,在耕作的時候則以工資的方式結算。一些農機合作社在2008年以后的土地流轉大潮中開始轉入土地,進行集約經營,而不只是單純提供服務了。經營土地獲得的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在轉入土地時投入的資金以及生產過程中投入的勞動進行分配。實踐中多種投入和多種分配形式交織在一起,可能相當復雜。
在浙江一些土地流轉比例較高的地區,農機大戶、種糧大戶、家庭農場等聯合起來組建農機合作社,這樣的組合讓農機手有了穩定的作業來源,不再需要到處找活干;種糧大戶和家庭農場則不再需要自己購買農機,降低了固定費用。這種類型的合作社,合作的環節主要是農機作業,實際上就是支付農機作業費用,或者以作業費用為基礎。較為深入的合作則是合作社購買農機,加上農機手帶機入社的農機,共同組建農機服務隊,除了為本合作社成員服務外,還可以對外服務。從我們調研的情況看,浙江等地農機合作社主要提供三種模式的服務:一是提供“菜單式”服務。合作社統一制定機耕、機插、植保、機收等作業服務標準,以“菜單”的形式提供農戶自主選擇服務項目,簽訂作業服務合同。合作社統一調度機手、機具,及時提供作業服務,作業完成并經農戶驗收后,按作業量結算服務費。二是托管土地提供“托管式”服務。一些常年在外打工或經商辦企業的農戶,將承包田全年或某一季托管給農機合作社,合作社根據托管協議開展代耕、代種、代管、代收、代烘等作業服務,收獲的糧食作物歸農戶所有,合作社獲得以糧食或現金結算的托管費。三是流轉土地提供“全程化”服務。農機合作社利用技術、裝備、資金等優勢,通過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推行全程機械化作業,在完成承包田仍有余力的情況下,適時組織機具為周邊農戶提供作業服務。
總的來看,各地農機合作社的組建模式非常復雜,其收入一般來自兩部分:農業服務收入和流轉土地經營后的農產品銷售收入。支出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流轉土地支付的地租;二是支付給農機手的工資(由于農機屬于合作社社員集體所有,有些合作社支付農機手固定工資或從農機手的服務收益中提成作為合作社收益);三是其他經營支出,如農機維護、燃油費、農業經營支出等。總收入與總支出之差為合作社盈余。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為兩個部分:一是提取公積金;二是剩余的部分按照社員入股股金進行分配。
與標準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相比較,農機合作社更強調入社的股份(包括農機折價形成的股份),這是由于農機的價值較大,同時合作社股份構成較為復雜(農機、土地、資金等),但在管理方式上依然強調民主,強調民辦、民管、民受益。農機合作社是中國農民對于世界合作社運動的重要貢獻。
2、土地股份合作社
土地股份合作社,顧名思義,就是成員以承包土地折價入股為主組建的合作社。這里之所以說“為主”,是因為一個經營實體僅有土地是無法開展經營活動的,必須有合作社自購或租賃的勞動工具、生產資料等與之相匹配,而無論自購還是租賃都需要一定的資金,需要由全體或部分成員以資金入股合作社。因此,在現實中,所有土地股份合作社都是資金和土地的混合股份,并且后者往往以當地土地流轉價格折價入股,而以資金入股合作社的往往是少數核心成員。從決策方式看,一般采取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方式決定重大事項。從分配方式看,由于不存在交易量,所以一般采取按股分紅的方式。當然,現實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比較復雜:一是農民自愿以土地入股組建合作社;二是由村委會主導,把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有的經過統一整理后整體流轉,有的是統一經營(或者二次分包)高效農業項目;三是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將村集體土地與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社員的股份,這類合作社有的也冠以“土地股份”的名稱,但實質是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我們將在下文討論,本部分重點討論前兩類土地股份合作社。
與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所界定的標準合作社相比,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以及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目的是為全體成員提供自助性質的服務,即通常所說的“生產在家,服務在社”。而在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成員以承包土地折價入股后就不再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即使參與合作社的經營行為也是以雇員的身份。這樣,合作社就不是對成員的經營提供具體服務,而是對成員承包的土地提供統一經營或流轉服務,二者是有本質的區別的。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規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現實中第二類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是發達地區的經濟強村,由村委會牽頭組建,所有村民以承包地入股,盡管也強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實際上村民選擇的余地較小。因此,這種類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與標準合作社差距較大。第三,從分配方式上看,一是按承包地流轉價格折合的資金分配。土地入股折合的資金和現金入股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合作社的總股金。因此,土地入股相當于資金入股。二是保底分紅,即承包地按當地土地流轉價格折價,年底先按照這個價格給成員保底分紅,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分紅。如果入股合作社盈余較多,則成員在保底分紅的基礎上還可以多分一部分。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看,保底分紅背離了“風險共擔”的基本要求,因而與標準的合作社差距較大。三是把承包地入股以流轉價格(或經過商定后的其他價格)作為交易量分配盈余,這實際上拓展了交易量的范疇,是中國農民對合作社理論的重大貢獻。
承包土地按一定價格折算后入股合作社并作為交易量參與分配,始之于黑龍江省克山縣仁發農機合作社(以下簡稱“仁發合作社”)。該合作社雖然在名稱上冠以“農機”,但實際上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仁發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當時7個成員出資850萬元購買農機,得到國家財政補貼(農機購置補貼)1234萬元,合作社總資產2084萬元。2010年以代耕代種等形式經營一年并虧損后,2011年開始吸收307戶農民以土地入股,加上原來7個創始人,合作社經營的土地達到1.5萬畝,當年盈余1342.2萬元;2012年加入合作社的農戶達到1222戶,合作社經營的土地面積增加到3萬畝,總盈余增加到2758萬元。仁發合作社按照與土地入股成員的協議,2011和2012年兩個年度的分配方式是入股土地以每畝350元的價格保底分紅,剩余部分以原7個創始成員的股金加上國家財政補貼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部分作為投資參與分配;2013年起合作社成員主動要求取消保底分紅,所有成員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合作社把土地入股部分按交易量參與盈余分配,投資股金(包括后來的追加投資)加上國家財政補貼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部分,以及合作社提取的公積金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部分作為投資參與盈余分配。至此,仁發合作社演化為標準的合作社。后來,仁發合作社經驗在全省范圍內得到了推廣,黑龍江省的許多冠以農機名稱的合作社實際上都是借鑒仁發的經驗發展起來的。
3、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
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是指將農村集體凈資產量化到成員后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早在1980年代后期,作為當時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建立的農村改革試驗區之一的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就試點了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革,把村集體資產量化到每一位成員,并成立了中國最早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據農業部門統計,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產2.86萬億元,平均每個村近500萬元,東部地區村均上千萬元。這些資產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農業農村現代化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當前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物質基礎。在集體所有制框架下,名義上人人有份,但實際上歸少數人支配,無法調動廣大農民管理、經營這部分集體資產的積極性。因此,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從2017年開始,按照時間服從質量的要求逐步推進,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在此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成員,構建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而從2015年起,農業部門就在全國29個縣(區、市、旗)試點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及農村社區股份制改造工作。
從實踐中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成員同質性。社區股份合作社的成員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重合的,強調人人有份,成員按份所有。這樣,每個成員的股份構成比較接近,即使在運行轉讓的合作社,為了防止一股獨大,大部分合作社都設計了單個成員持股的上限。在這樣的制度框架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成為典型的同質性合作社,成員之間的地位差距很小。第二,社區封閉性。股份合作社的成員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二者完全重合,即使出現股權轉讓的情況,也局限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不存在組織外部成員。現實中,這種封閉性特征已經影響到合作社的運行效率,一些資金實力較雄厚的合作社已經開始聘請組織外部的職業經理人承擔合作社經營管理工作,但少數“外部人”如何與“內部人”精誠合作,依然是需要長時間磨合的問題。第三,決策民主性。在持股均衡的前提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在決策時能夠真正實現“一人一票”,這是當前一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不具備的。第四,分配均衡性。與專業合作社不同,社區股份合作社由于沒有交易量,所以完全按照股份進行分配,由于每個成員的持股份額比較接近,所以盈余分配也比較均衡。
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的上述特征是由集體所有制性質所決定的,盡管不能完全等同于專業合作社,但基本運行規則依然接近于專業合作社,或者說是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設計的。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也要求新成立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到工商部門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進行登記,當然具有削足適履之嫌,但應該看到,社區股份合作社除了成員的封閉性,完全按股份分配盈余等特點外,在其他方面還是和標準的專業合作社比較接近的。
4、企業領辦合作社
企業領辦合作社是中國農業領域的一個特殊現象。1990年代初期,山東省濰坊市在全市范圍推行“貿工農一體化”的做法,后被總結為農業產業化,1990年代中后期在全國范圍內被推廣。農業產業化政策的核心是“公司+農戶”,即引進或發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帶動基地農戶發展商品農產品生產。這一政策對農業生產的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利益不一致而引發的企業和農戶之間的矛盾和違約現象很難解決,于是,一些企業在21世紀以后就開始領辦合作社。這樣的合作社,早期可能僅僅是企業的一個部門,甚至隸屬于原料部門,但長期以來,在協調二者的利益關系上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苑鵬認為,企業與農戶之間通過共同建立合作社,將原本屬于外部交易關系內部化,有利于雙方建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并加大雙方的違約成本,減少違約現象的發生,有利于幫助農戶建立穩定的農產品市場營銷渠道。在實踐中,一些企業領辦的合作社甚至發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無論如何,企業領辦合作社具有一定合作的性質,是在龍頭企業大規模進入農業領域的前提下,企業家和農民共同推進的制度創新,也是中國對世界合作社運動的重要貢獻。更為重要的是,一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為了更好地與農戶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有的吸收農民入股,有的投資興建種植、養殖終端,以租賃等形式提供給農民使用,有的在產品銷售后給農民二次分紅等等,在一定程度、一定層次上向合作社化的方向演進。這種現象體現了企業的專用資產投資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求穩定的原料來源,而與農戶之間結成緊密的利益關系有利于企業長遠發展。現實中廣東的溫氏集團、山東的新希望六合集團都具有這一特點。應該說,這樣的發展趨勢是中國企業家和農民的偉大創造,符合中國農業現代化的大方向,符合世界農業發展的大方向。
供銷合作社的改革和發展
供銷合作社是新中國初期探索的“三大合作”(供銷合作、生產合作、信用合作)中最早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早在1950年7月就成立了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1954年7月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手工業生產合作分出),成立至今,與原商業部三合三分,1995年第三次從原商業部分出至今。改革開放40年來,供銷合作社經歷了幾次重大改革,都是圍繞著如何恢復“三性”而進行的。第一,1981年12月18日,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送了《關于供銷合作社改為集體所有制試點的報告》,提出要有步驟地、自下而上地把供銷合作社改為集體所有制,辦成農民的商業。第二,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恢復和加強供銷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使它在組織農村經濟生活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基層供銷社恢復合作商業性質,在自愿原則下擴大吸收生產隊和農民入股,經營利潤按股金和按交售農副產品數量分紅,實行民主管理,把供銷社的經營活動同農民的經濟利益聯系起來;縣級供銷社改為基層社的聯合社;縣聯社和基層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交納所得稅的制度;改革后供銷社原有國家職工的一切待遇不變”。第三,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發〔1995〕5號)提出:“以基層社為重點,采取切實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銷合作社真正體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真正實現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宗旨,真正成為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第四,2015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中發〔2015〕11號),提出到2020年供銷合作社改革的總目標,及其改革的基本原則,包括“堅持為農服務根本宗旨,……做到為農、務農、姓農”“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屬性”,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改革明確了方向。
2014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批復同意供銷合作總社在河北、浙江、山東、廣東等四省開展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2015年,四個試點省根據中發〔2015〕11號文件精神及時調整或重新制定了新的改革方案。四個試點省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總體要求,貫徹中央2015年11號文件精神,堅持把供銷合作社改造成為與農民聯結緊密、為農服務功能更完備、市場化運行更高效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成為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成為黨和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切實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截至2016年底,四個試點省的試點任務已經結束,試點成果總結后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各省的試點任務不同,但最終都落到兩個方面:一是如何把基層社辦成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二是如何把供銷合作社辦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生力軍和綜合平臺。下文對山東省試點的做法及成效進行討論。
山東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分為四個層面。第一,村級層面,實施“黨建帶社建村社共建”,具體做法是,基層社依靠農村基層黨組織,緊密結合農村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精準扶貧、經營服務等活動,與村兩委共建農民合作社、農村綜合服務社、農業生產發展項目和干部隊伍,促進村集體和農民“雙增收”,實現基層社向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生活服務“雙覆蓋”,使供銷社從最基層實現了“姓農”的要求。有了村社共建,特別是村社共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后續發展起來的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才成為有本之木,故村社共建是供銷社改造自我的源頭和基石。第二,在鄉鎮層面打造實體性合作經濟組織,即在村社共建的基礎上,依托基層社,以農民合作社為核心成員社,聯合本區域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組建實體性鄉鎮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并在工商部門登記為合作社法人;聯合社與縣級農業服務公司(縣級聯合社)協同建設為農服務中心,打造“3公里土地托管服務圈”,基層社、鎮級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為農服務中心“三位一體”,共同構建了鄉鎮層面為農服務綜合平臺。第三,在縣級層面,構建縣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編制部門注冊登記為事業法人,并與縣級供銷社“一套機構、兩塊牌子”。通過組建縣級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在縣域范圍內形成上下貫通的聯合社組織體系和經營服務體系,推動縣以下供銷社與農民合作社融合發展。
總的來看,山東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路徑是,村級層面組建合作社(不一定在村域范圍內),鄉鎮和縣域層面構建聯合社(兩級聯合社的性質及功能不一樣),縣鄉兩級聯合(包括省、市級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資金支持)在鄉鎮打造為農服務中心,大多依托鄉鎮級聯合社,為域內農民實施土地托管服務。如山東省莒南縣建成為農服務中心14處,土地托管面積35萬多畝,涵蓋小麥、玉米等大田作物和草莓、花生、蔬菜等經濟作物。截至2017年底,山東省土地托管面積達3200多萬畝,綜合托管率超過20%。通過土地托管,實現了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現代要素對傳統農業的改造。土地托管,其實就是社會化服務,有效破解了“誰來種地”的難題,在服務環節上推動了農業規模經營,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實現了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是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重要方式。尤為重要的是,山東省的托管服務已經從大田作物發展到經濟作物,從平原發展到丘陵、山區,從種植業發展到養殖業,很多規律性的東西值得總結。
目前,全國共有2.3億農戶,其中2.1億農業經營戶,平均每戶承包不到8畝耕地,每個地塊不到1畝,是典型的小規模經營農業。從土地流轉看,截至2017年底土地流轉總面積4.79億畝,占家庭承包經營總面積的35.1%。通過流轉形成30畝以上的大戶1052.1萬家,其中50畝以上的356.6萬家。可見,中國小農戶經營的總體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因此,在小農戶基礎上實現農業現代化,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怎么辦的問題,即按照黨的十九大的要求,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可見,山東省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所創造的土地托管經驗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極大的推廣價值。應該特別引起注意的是,土地托管的基礎是合作社的全面發展。截至2018年上半年,山東省共有農民專業合作社19.6萬家,占全國的9.3%。因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基礎,是農業中的現代企業制度。供銷合作社改革以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為農服務為突破口,找到了發展現代農業的薄弱環節,在路徑選擇上符合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方向。盡管全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達到210.2萬家,但單個合作社的規模較小,只有60人左右,不足以影響市場,對成員的吸引力也不大,已經到了再合作的關鍵節點。為此,新修改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專設一章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組建及運作規則。但如何推進合作社之間的聯合與合作,依然是一個有待于突破的重要實踐問題。山東省供銷社在綜合改革過程中依托基層社發展鄉鎮級聯合社,依托縣聯社發展縣級聯合社,節約了合作社再合作的交易成本,極具推廣價值,是對中國合作社事業的重要貢獻。
總結和展望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并寫進黨章,作為中國共產黨長期的奮斗目標。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總體要求“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中,產業興旺是關鍵,而農業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合作社是基本組織形式。而且21世紀以來的農業農村發展歷程證明,合作社對于其他四項要求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因此,在未來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進程中,各種類型合作社必然是重要載體。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盡快研究制定《合作社法》,確立合作社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包容上述各種合作社類型。目前,農機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都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有的在工商部門注冊,有的在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前者注冊為合作社法人,后者則不具備經營職能。這種情況說明,目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無法容納實踐中出現的合作社類型,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發展合作經濟的需要,必須制定一部統一的《合作社法》,對上述各類合作社的運作規則進行具體規定。
第二,準確把握中國合作社的發展方向。目前,全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達210.2萬家,平均每個村3家以上,接近一半的農戶都加入了各類合作社。但每個合作社的平均成員數太少,只有60個左右,對市場的影響較小。近年來,已經出現了“從戶間合作向社際聯合邁進”的趨勢,反映了農民對于更高層次合作的客觀要求。如前所述,山東省供銷社在改革中依托縣鄉兩級供銷社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一種有效的聯合社發展模式。其他地區在實踐中應該總結出更多模式,借助政府機構(包括準政府機構)的力量,推進合作社之間的聯合,尤其是同類合作社之間的聯合,對于增進成員福利,提高農業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應該作為地方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的重點之一。
第三,不斷向更多的農民普及合作社文化。更多農民合作意識的增強,對于合作社發展以及合作社之間的再合作起到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合作社本身就具有向成員及社區內非成員普及合作社知識,強化合作意識的義務。在羅虛代爾先鋒社成立之初確立的八項原則中,“重視對社員的教育”是其中之一。早在1849年,合作社成立了教育委員會,1853年合作社章程規定每年要從盈余中提取2.5%作為教育基金,對社員進行文化、合作思想和道德的教育。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大型合作社和聯合社從公積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對成員及社區內非成員的教育,增強合作意識,促進合作社進一步發展。
作者:孔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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