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眾籌新時代:網易全民養豬、蘇寧賣大閘蟹、京東賣大米
今年7月1日是合作社法實施三周年,三年以來合作社夾雜在各種問題中蓬勃發展,喜憂參半,尤其在數量上每年成倍增長,據統計,截止2010年6月底全國30萬(孫中華的講話)家登記在冊的合作社,而且數目在不斷的增加,估計在未來的十年內,我國的合作組織將會有一個發展高潮,成為農村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們看見這些龐大的數字背后,實踐中關于合作社問題的爭論也越來越引起關注,尤其是關于真假合作社的問題,似乎更是需要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關于真假合作社
6月底在廣州參加的“社區經濟與農村工作方法”的研討班上,劉老石*老師提出真假合作社之辯的問題引起了不小的爭論,也一直是本次學習爭論的焦點之一,在跟香港做合作社的老師交流的時候她向我提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為什么大陸做合作社會出現假合作社呢?”要弄清這個問題,我想先大致為我們實踐中的合作社分下類,主要可能有以下幾種形式:
第一種是公司領辦型合作社。這種合作社也存在兩種情況,一種實際上是“公司(企業)+基地+農戶”或者是“公司(企業)+農戶”的變體,在合作社法未出臺之前,公司已經與農戶建立了聯系,農戶要么是公司(企業)的農業工人,要么是與公司(企業)建立了產銷關系,合作社法出臺以后,這些公司(企業)為了獲得合作社法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與農戶的聯系中間加上了合作社這個載體,實際上大部分并沒有實質上的改變;另一種是涉農公司(企業)直接注冊一個合作社,只是多了一個牌子而已,主要的動機也是享受合作社法所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二種政府主導型合作社。這種合作社是政府在政績的推動下產生的,在某些地區,合作社的發展已經成為政府政績的一個指標之一,加上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傾斜政策,使得政府有動力去主導甚至是親自組建合作社。
第三種大戶帶動型合作社。由個人農村中的一個或幾個大戶為了享受國家在合作社發面的優惠而發起成立的,往往合作社實際成為這些發起人的個人或合伙企業,基本上由這些發起人籌資,當然所獲得的收益也由這些人獲得或者是其他人只是獲得很小一部分收益。
第四種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這類合作社的特點是人數相對來說比較多,但是實力比較弱,尤其是經濟實力弱,帶頭人具有很強的奉獻精神,但是往往困難重重,短期內很難有比較大的發展,社員普遍對合作社持觀望態度。
從上面簡單的分類我們可以看出,前三種合作社要么具有相對雄厚的資本,要么具有濃厚的政府色彩,或者兩者兼而有之,很容易得到政策和政府的支持,也可以說很容易打政策的擦邊球,所以我們現實中看到的好一些的合作社往往是屬于這三種中的某一種,而第四種真正農民自發的合作社卻很難真正的得到支持和快速發展,但是在實際中,這種合作社應該是占多數,而國家的合作社法和國家各項有關政策的本意應該是傾向于這些小農自發組織的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種原因,這些小農反而成了相對受損人,鑒于此,有人提出合作社的真假問題,這種判斷的依據當然不止于此,也包括從合作社的各個維度來衡量。
我們判斷一個事物的真假需要有一個標準,同樣對于合作社的真假判斷我們也需要首先由一個標準,這樣我們才能對合作社作出判斷,那我們的標準時什么呢?當然我們是可以拿出標準的,最起碼可以有兩個標準來判斷:第一個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的七項基本原則:開放的社員制度;自主和自立;社員民主管理;社員經濟參與;教育、信息和培訓;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心社區。第二個是我國合作社法規定的相關原則:“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span>
那么有了這兩個標準,我們是不是可以按照這兩個標準來判斷呢?首先我覺得,國際合作社七原則,它是西方合作社運行100多年來的總結和概括,并不適合作為我國現在的合作社判斷標準,同時,我覺得,即使是西方合作社也不可能嚴格按照這七項原則來運行,這些原則很大程度上屬于抽象的概念,是一個集合體,而不是對于每一個合作社的具體要求,也許有人會說,這七項中有些核心的原則是每個合作社都必須堅守的,這個我是承認的,但是問題是這些核心的原則是不是適合中國、尤其是當下合作社的發展,我覺得是值得研究的,我們往往容易陷入一個誤區:只在理論的層面上對已有的經驗進行研究,而忽視了這些理論背后的制度、文化以及環境。也就是說,對于國際已有的經驗和理論我們當然要學習,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們如何才能了解它背后的東西,這樣我們可能才能更好的使用。
對于我國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它應該是我們判斷合作社的一個重要依據,道理很簡單,法律一方面是保護相關對象的合法地位的,另一方面它也是限制相關對象的活動范圍的,如果合作社不能夠大致上按照合作社法規定的范圍運作,就成了沒有保障的孤兒了。但是法律總是落后于實踐的,所以合作社的判斷也不能夠完全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去判斷,這樣,鮮活的實踐就會被框死。那么,現在的問題是究竟什么是判斷合作社的標準呢?
我們可以回顧一下我們合作社法產生的緣由,從上個世紀末,“三農”問題日益嚴重,進入本世紀初開始進入公眾視野,“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成為其真實寫照,“三農”問題成為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們清醒的認識到,分散的小農無法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市場經濟的大潮橫掃我國的各個角落,而占中國大部分人口的九億農民居然構不成合格的市場經濟主體,在這一輪的發展中,無組織的小農成了市場經濟的犧牲品,所以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后的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終于在千呼萬喚中揭開了面紗,并于2007年正式實施,雖然它來的是那么的緩慢和艱難。
使組織起來的小農能夠成為市場主體、平等的參與市場經濟并不是合作社法出臺的唯一因素,但是它一定是最重要因素,正是因為小農的弱小,組織起來的小農也只具有組織優勢,但這種組織優勢又是非常脆弱的,所以合作社法從各個方面給予合作社優惠和扶持。
實踐中的合作社并不是按照我們理論框架中運行的,在當前的政策、環境下,如果按照那兩種標準來衡量,“真正”的 合作社是很難出現的,甚至有人會作出90%的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的判斷,我覺得這是很不負責任的。
我認為,判斷合作社真假既需要理論的依據,更主要的是要依據我們當前的產生合作社的現實土壤,目前我國的合作社還是處于起步階段,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用一個標準去把這么鮮活的實踐去框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沒有原則的去發展合作社,就像我們經常討論的一樣,如果一個合作社完全是由一個人或公司操縱的,所有的社員只是在注冊的時候“借”來的,注冊完之后,這些“社員”根本沒有任何聯系,那這種合作社我們可以很肯定的說它就不是合作社,也就是可以判定為“假合作社”,這種合作社它其實是存活不了多長的,這類合作社無非是某些有關系或者所謂背景的人,利用合作社這個平臺,從國家套取資金或者各種優惠政策,但是它沒有社員,而且隨著國家的政策完善,我覺得它會很快退出歷史舞臺。
但是大部分合作社是有社員的,不管這些社員數量是多是少,而且這些合作社還是必須依靠農民的,不管是如上所述的哪一種合作社,其實它還是必須依靠農民的,這里面涉及的是核心社員和一般社員的關系,或者說是合作社社員和會員的問題。那么這些合作社憑什么能夠讓農民跟他們走呢?我們可以有一個簡單的判斷:這些農民還是從合作社中得到了利益,只不過各成員獲得的利益不均等而已,或者是說現在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基本上還是以資本為主導來發展的。我覺得這個問題可能是那些判斷合作社為真假的一個重要指標,當然,我們知道合作社其實是倡導平等互助的,主要是人的聯合,而不是資本的盛宴,但是,目前農民這種分散的狀態已經持續了這么久,農民的私欲也被市場經濟無限制的放大了,農民之間的信任已經很薄弱了,村莊的內部合作已經非常困難,即使我們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其實大部分也都是少數幾個人靠自己的精力和經濟投入來維持合作社的運轉,合作社成員的付出不均等,所以收益也不會均等,也很可能會按照資本的投入來分配收益和承擔風險,并且目前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也是有公司化傾向的,只不過是他們沒有能力去實現這個目標而已。
我們現在怎么去看待這個問題呢?我們能夠說這些合作社就是假合作社嗎?我覺得從學術的角度我們可以輕易的得出這個結論,但是從實踐的角度來評論,我們可能就不會那么輕易的下結論了。
這些不管是公司領辦還是大戶主導的合作社,或者是政府主導的合作社,在起點上只是比小農戶具有相對優勢,他們在合作社的發展過程中還是必須依靠小農戶的,在發展的過程中,這些小農戶的參與也許是被卷入的,但是當越來越多的小農戶廣泛的參與到合作社來的時候,其實這個過程的力量是在變化的,可能這些起初分散的小農戶的力量就會聚集起來,就能夠與大戶或者公司形成相對均衡的力量,也迫使合作社朝著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這期間當然也會有外界力量變化,尤其是法律和政府部門對合作社的規范,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給合作社營造一個合適的外部環境對于合作社未來的規范發展關鍵的。
實踐中真假合作社的標準目前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四點:首先有農民的參與,而不能夠嚴格的要求這種參與程度的深淺;其次,農民在組織中不是利益受損方,而不能夠嚴格要求這種利益分配是否合乎什么標準;第三,合作社對于村莊的建設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在村莊的公共生活領域和改善人際關系方面;第四,社員之間有一個交流的平臺,而不是嚴格的要求民主機制的完善。
所以我認為當前關于合作社真假問題上的爭論,在學術上,我覺得在衡量標準問題上可以做而且必須做深入的探討,借鑒國內、外合作社的成熟經驗,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為我們的合作社發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尤其要研究在當前形勢下,合作社的規范問題,即什么樣的合作社才是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在具體實踐中,我們沒有必有對假合作社進行爭論,我相信那些真正的假合作社會隨著實踐的深入和我國法律政策的不斷調整而退出歷史舞臺的。
2、合作社與大戶及公司的關系
我覺得這是目前我們應該注意的一個問題,尤其是合作社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合作社與大戶之間的關系可能相對比較清晰,很多合作社是由一個或者幾個大戶帶動的,這種大戶帶動型合作社,一方面它有被資本主導的危險,另一方面,它可能把資本與農民組織結合起來,獲得更好的發展,有可能會實現合作社多方共贏的局面。
目前公司與合作社的關系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就是我們在上文提到的公司領辦合作社,這種關系我在此不作表述。
還有一種公司合作社的關系,我認為是很不正常的,也存在很大的風險。目前由很多涉農的公司甚至是以前與農業無關的公司,由于看到合作社的各種優惠政策,加之目前我國合作社發展留有很多空間,也涉足合作社的發展,由公司相對具有雄厚的資本優勢,利用可以為農民提供相對優惠的生產或者生活資料,在較大范圍內、甚至是在全國范圍內組織自己的農民合作社體系,這種合作關系是具有很大的危險性的,因為它的本質還是公司,只是給予農民一些小的恩惠來拉攏更多的客戶,而且預先是需要農民合作社向公司繳納一定的費用的,公司最終還是需要盈利的,如果這種公司出現了問題,合作社會首當其沖的擔當受害者,或者是這些公司如果發展的很大,籠絡了大批農民專業合作社,即使有可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一定的利益分配,但是很可能會形成壟斷,最終這種公司化的運營方式必然會反映到他的管理方式上,很難控制其對農民的剝奪,并且由于這些大公司的介入,是剛剛起步的合作社根本就沒有與其博弈的能力,他也不可能做真正的農民組織培育工作,公司所做的僅僅是把這些人牢牢的栓在一起,來消費它的產品或者服務,實質上它是跟農民組織有根本沖突的。
3、關于合作社與政府的關系
這里所指的主要是基層政府,在實踐中存在三種現象:
第一種:與政府的關系很近,很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公司領辦型的合作社和大戶帶動型的合作社往往容易向政府靠攏。
第二種是想獲得政府的支持,但是由于種種現實原因,未能得到支持,不管是政策的還是資金的,很多農民自發組織的合作社都屬于此種情況;
第三種是不想依靠政府,自行發展,這類很作社往往與當地政府關系不好,歷史上可能是屬于上訪群體的組織轉化過來的,現在雙方基本上不會出現直接對抗現象,但是彼此之間基本上沒有交流。
當然,還有一種是政府領辦型的合作社,它與政府的關系不必多說。
合作社法規定的政府與合作社關系可以概括為六個字:扶持、指導和引導。那么實踐中我們究竟該如何看待政府和合作社的關系呢?合作社作為一種農民自發性組織,它必然是一種自治性的組織,但是由于我國的國情限制,任何一個組織不可能離開政府而發展,這就給我們合作社在實踐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既要保持自己的獨立性,也要獲得政府的支持。
最后我想談一下關于合作社的發展的一點個人思考。
每一個合作社都想做大做強,都想通過組織起來,占有市場份額,擁有自己的品牌,但是實踐中大部分合作社發展是步履維艱,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大的反差呢?
我們這里要考慮的問題是:合作社它是什么?它又不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它又不能做什么?我們首先肯定的一點是,合作社不是萬能的,尤其是以經濟為導向的合作社,并不是只要組織起來就可以在市場中獲得一席之地,作為經濟薄弱的農民即使整個村莊都能組織起來它的力量任然還是薄弱,況且現實中的合作社力量還是非常弱小的,況且這種合作的程度也是很低的。
6月底廣州學習的時候,伯恩斯坦教授給我們梳理了一下什么樣的合作社才有可能獲得成功:生產相對高價值的農產品、沒有大量資本投入需要的、為距離近的生產、確保商人/超市等其它市場主體合同的、生產規模適中,成員收入相對均衡、管理上民主有效、善于同政府部門/商人/農資商打交道的這些類型的合作社往往更容易獲得成功。
從這個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現實中的合作社要想獲得成功是需要一定的條件支持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可以具備著其中的某一項或者是更多的條件的,那么,我們合作社該如何發展呢?
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覺得合作社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獲得發展:
我們首先應該明白作為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是人的聯合,而不是資本的聯合,或者是說,即使有資本的聯合,也是很小的,任然無法與大資本抗衡。我們合作起來目前唯一能夠解決的問題就是形成一定的規模,就是可以相對大批量的進行生產、生活資料的購銷,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農民的談判能力,而且這方面的合作相對比較容易,風險也很低,對于初創的合作社來說是一個很好的磨合平臺。如果我們能在這個平臺上練好我們合作社的凝聚力,能夠把社員緊緊的團結在合作社里,我們才能更好的深入去做合作社的工作。
其次,我們都知道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資金,但是合作社在目前的情況下籌資能力也是相當弱的,想從正規的金融渠道獲得貸款也是相當困難的,但是農民手中的閑散資金還是通過金融部門外流,所以如何把農民的這些資金利用起來,盤活合作社的經濟也是很重要的,我們已經看到了各地資金互助的蓬勃發展,實踐也表明了資金互助的活力和重要的杠桿力。
再者,農村的最大資本是土地,合作社如何利用好農村的土地也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我們所謂的土地流轉,并不是把土地集中到某些少數人手里面,而更應該探索既能實現適度的規模化經營,也能讓收益能夠為農民所享有。
隨農村的老齡化,年輕人會種地的人越來越少,更主要的是年輕人不愿意種地,也合作社在土地經營上提供了可能。
以提供服務為手段,以土地為或者金融合作為核心,或者兩者兼而有有之,這可能才是未來農村合作社的發展方向,而不是一味的去追求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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