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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顯示,新型經營主體的土地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大,生產性金融需求旺盛。新型經營主體主要面臨供給型信貸約束,實際獲得的信貸有所上升,但仍面臨信貸規模與資金缺口不匹配、貸款期限與投資期限不匹配問題,新型經營主體融資困難主要可以從新型經營主體自身和政府財政金融政策等方面尋找原因。未來,建議通過創新農村金融信貸產品、開展信貸支農行動、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改革等手段,解決新型經營主體融資難問題。
當前,了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狀況,對于及時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金融需求、緩解融資約束,進而推動實現鄉村振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與融資約束狀況如何,融資困難因素有哪些,信貸約束對新型經營主體生產經營產生了哪些影響,需要深入探究。
實際貸款額上升但仍存資金缺口
調查發現,共有114個合作社(總計705個有效樣本)和174家龍頭企業(總計366個有效樣本)受到總體信貸約束,其中29個合作社和43家龍頭企業受到需求型約束,85個合作社和131家龍頭企業受到供給型約束。
什么是供給型信貸約束?報告采用3種機制來識別。第一,金融機構基于非能力因素所實施的信貸配給,導致申請貸款被拒絕,包括“擔保能力差”“自身經營狀況差”;第二,經營主體所獲得的信貸額度“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經營主體獲得貸款遇到了一定困難;第三,獲貸農戶實際獲得的最大一筆正規貸款規模小于其期望貸款規模。滿足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則被視為受到“供給型信貸約束”。
新型經營主體獲得貸款的比重較普通農戶更高。2017年有17.34%的受訪家庭農場/大戶獲得了借貸款,比普通農戶高2.47個百分點;分別有31.62%的受訪合作社和40.71%的受訪龍頭企業在近3年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分別比普通農戶高16.75個和25.84個百分點。在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經營主體中,受訪家庭農場/大戶2017年平均獲得的貸款金額為33.32萬元,是普通農戶的3.84倍;受訪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在近3年獲得的最大一筆貸款平均金額分別為85.04萬元和610.47萬元。
但是,新型經營主體面臨著更為嚴重的經營資金缺口問題,尤其是龍頭企業。調查發現,分別有18.87%的家庭農場/大戶、26.40%的合作社和68.49%的龍頭企業存在經營資金缺口問題,比普通農戶分別高出4.17個、11.7個和53.79個百分點。即使在獲得正規信貸的經營主體中,仍分別有26.20%的受訪家庭農場/農戶、33.49%的受訪合作社和43.24%的受訪企業貸款資金無法完全彌補資金缺口,較普通農戶分別高出5.69個、12.98個和22.73個百分點。新型經營主體存在著更普遍的貸款金額無法填補經營資金缺口現象。
縱向比較來看,新型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與資金缺口不匹配問題有所緩解。由于2017年受訪家庭農場/大戶中存在經營資金缺口的比重較上一年度略微下降了0.43個百分點,獲得貸款的受訪家庭農場/大戶平均信貸規模較上一年度增加了18.28%。因此,2017年度在獲得貸款的受訪家庭農場/大戶中,有26.20%的經營主體仍存在資金缺口無法填補問題,雖較上一年度下降了4.23個百分點,但仍比普通農戶高出5.69個百分點。
多數新型經營主體面臨著貸款期限與投資期限不匹配問題。調查結果顯示,受訪合作社和受訪龍頭企業在近3年獲得的最大單筆貸款平均貸款期限分別為1.81年和2.42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受訪合作社比重達70.05%,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受訪龍頭企業比重達51.39%,皆超過半數。由此可以看出,新型經營主體中存在著投資期限與貸款期限不匹配現象,面臨著不得不將短期貸款用于長期投資問題。
借款需求主要面向生產經營
新型經營主體的土地投資規模較普通農戶明顯更大。首先,調查發現合作社是土地經營總面積最大的新型經營主體類型,平均土地經營面積達到了2296.40畝;其次是龍頭企業,2016年受訪企業平均土地經營規模為783.24畝;最后是家庭農場/大戶,平均土地經營規模為152.42畝。
新型經營主體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普通農戶更大。龍頭企業是固定資產規模最大的新型經營主體,受訪企業平均固定資產價值為8.89億元;受訪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大戶平均固定資產價值分別為200.66萬元和38.74萬元。
由于投資回收期較長,新型經營主體面臨著更嚴重的資產流動性約束問題。受訪普通農戶固定資產總投資回收年限幾乎為0,新型經營主體則面臨著固定資產投資收回年限較長、存在資產流動性約束問題,尤其是龍頭企業回收年限達到了0.67年,有21.38%的受訪龍頭企業固定資產現有總投資回收年限超過了2年。此外,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大戶回收期限分別為0.54年和0.42年。
相比于普通農戶,新型經營主體主要發生的是生產性借款。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受訪家庭農場/大戶的所有借入款中分別有91.26%和88.53%屬于用于以農林牧漁業生產為主的生產性借款,分別比普通農戶高出61.11個和54.75個百分點。在生產性借款中,47.58%的受訪企業將借貸資金主要用于擴大生產規模,如引進新技術和新品種、進一步投資和收購原材料等,比合作社高出30.82個百分點。合作社的生產性借款用途呈現分散化和多樣化的特點,比較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兩種類型受訪主體中各自排名前三位的生產性借款用途占比之和,合作社前三位生產性借款用途(由高到低分別是:購買化肥、飼料、農膜等生產資料,基礎設施建設和購買機械設備)占比之和為66.21%,低于龍頭企業18.46個百分點。
自身原因和外部環境導致融資難
調查顯示,自身原因和外部環境導致了融資困難。其中,自身原因一是自有資金比重高,名義信貸需求不足。受訪合作社和受訪企業中在成立時自有資金投入占總投資額的平均比重分別為81.74%和78.58%,自有資金比重普遍較高。比較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和沒有獲得貸款的新型經營主體可以發現,在曾經獲得貸款的受訪合作社中,平均初始自有資金投入占比為71.24%,比沒有獲得貸款的合作社低15.37個百分點。
二是期限長的資金需求難以滿足。對于實際獲得貸款的受訪合作社,其獲得的最大單筆貸款平均期限為1.81年,預期貸款平均期限為3.86年,是實際貸款期限的2.13倍;對于實際獲得貸款的受訪龍頭企業,其獲得的最大單筆貸款平均期限為2.42年,預期貸款平均期限為4.19年,是實際貸款期限的1.73倍。同時,實際獲得貸款的受訪合作社和受訪企業中分別有57.80%和66.43%的經營主體存在實際貸款期限短于貸款預期期限情況,因此,多數新型經營主體實際獲得貸款期限低于預期。
三是財務管理水平低。受訪家庭農場/大戶中僅有31.63%的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開展會計核算,盡管這一比重較普通農戶高出近20個百分點,但仍處于較低的水平。僅有399個受訪合作社(占有效樣本的56.52%)設有專職會計,349個合作社(占有效樣本的49.43%)設立了成員資金賬戶,記錄成員與合作社的經濟往來。
在外部環境因素中,一是農業保險發展滯后。首先,農業保險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的覆蓋面相對較窄,在受訪新型經營主體中,分別只有24.70%的家庭農場/大戶、33.10%的合作社和30.68%的龍頭企業購買了農業保險。其次,現有農業保險產品投保范圍小、補償率低,難以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保需求。在未購買農業保險的新型經營主體中,分別有83個受訪合作社(占未辦理保險有效樣本的31.44%)和51家受訪企業(占未辦理保險有效樣本的30.54%)因為災害少不需要農業保險。
二是農地經營權抵押在實踐中遭遇困境。調查結果顯示,截至2017年,在獲得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新型經營主體中,分別只有19個受訪合作社(占有效樣本的7.95%)和24家受訪企業(占有效樣本的15%)獲得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信貸寬松有利于生產運營
在受訪新型經營主體中,獲得貸款的家庭農場/大戶中采用設施農業(日光溫室、塑料大棚)的比重為37.10%,比未獲得貸款的家庭農場/大戶占比高出2.06個百分點;在獲得貸款的合作社中,采用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比重達到了60.27%,比未獲得貸款的合作社占比高出了11.86個百分點;在獲得貸款的龍頭企業中,采用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比重達到了83.22%,比未獲得貸款的企業占比高出17.12個百分點。
此外,在是否采用電商平臺銷售的問題上,獲得貸款的受訪新型經營主體也明顯更多地采用電商這一新型銷售形式。在獲得貸款的家庭農場/大戶中,開始涉及電商形式銷售的受訪經營主體比重較未獲得貸款的家庭農場/大戶高6.22個百分點;7.80%的獲得貸款受訪合作社已經開始采用電商銷售,比未獲得貸款的合作社比重高2.09個百分點;44.97%的獲得貸款的受訪企業已經開始采用電商銷售,比未獲得貸款的龍頭企業占比高21.89個百分點。
由此可以看出,獲得貸款的新型經營主體因信貸約束相對較為寬松,在生產層面能夠有更為充裕的運營資金開展設施農業建設或標準化生產,在銷售層面也能夠開展電商平臺搭建等銷售渠道升級工作。
多措并舉緩解融資難
為了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創新農村金融信貸產品,迎合新型經營主體的生產性借款需求。2017年,《關于加快構建政策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意見》中提出,要“改善金融信貸服務”和“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這一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應該切準當前新型經營主體的金融需求主要集中于生產性借款這一現實條件,有針對性地設計相應的金融產品。
第二,進一步開展信貸支農行動,完善財政稅收政策,著力解決新型經營主體“兩個不匹配”問題。由于問題主要是由于新型經營主體有別于傳統經營方式,對土地和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和期限都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加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支持力度,針對不同主體,綜合采用直接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定向委托、以獎代補等方式,增強補貼政策的針對性實效性,使農機具購置補貼等政策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
第三,適度放開多種抵押貸款限制,解決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難的信貸約束問題。由于農業保險發展滯后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難以真正實行等金融門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經營主體的信貸獲得,因而有必要更積極地探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未來處理,積極推動廠房、生產大棚、漁船、大型農機具、農田水利設施產權抵押貸款和生產訂單、農業保單融資,同時鼓勵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穩步擴大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試點。
來源:經濟日報社中國經濟趨勢研究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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